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訓練單位應辦理之事項如下:
一、辦理視覺功能障礙者使用導盲犬社會適應及導盲犬宣導活動。
二、辦理專業訓練人員招募、培訓課程及相關活動。
三、定期為導盲犬及導盲幼犬進行防疫及健康檢查,遵守防疫及公共衛生相關規定,並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合格獸醫師衛生保健等相關指導,以維犬隻之清潔、健康及衛生。
四、定期追蹤評估導盲犬服役情形及與導盲犬使用者配對情形,配對第一年應每三個月追蹤評估一次,配對一年以上應每年追蹤評估二次,每次追蹤應填寫評估紀錄。
五、定期將導盲犬配對使用情形、導盲幼犬訓練狀況、相關統計資料及犬隻防疫、健康檢查紀錄等,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。
六、針對因傷病、不適任等原因停止服務或退休之導盲犬,安排提供適當照顧,不得任意遺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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